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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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六檢刑檢刑訴〔2020〕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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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31969********,漢族,初中文化,系江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駕駛員,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街道**村**號。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決定取保候?qū)?,當日由該分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楊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告知被害人近親屬陸某甲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楊某某,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被告人楊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7時15分許,被告人楊某某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牌號為蘇AU****重型特殊結(jié)構(gòu)貨車,沿本區(qū)龍池街道新集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集北路交叉路口右轉(zhuǎn)彎時,遇陸某乙駕駛的南京N8****電動自行車,沿龍池街道新集東路由東向西直行通過該路口時發(fā)生碰撞,至陸某乙當場死亡。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機關(guān)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賠償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陸某甲、笪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賠償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學云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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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帲?/span>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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