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泗檢二部刑訴〔2020〕212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2241977********,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安徽省靈璧縣人,住靈璧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保險詐騙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時15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一輛皖******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泗縣***由東向西行駛,行至43Km+930m處,刮倒同方向騎自行車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傷經(jīng)醫(yī)治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楊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近親屬達成諒解協(xié)議。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經(jīng)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董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泗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靈璧縣**鄉(xiāng)**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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