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證號碼:1324011978********,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住定州市**鎮(zhèn)**村**隊**號。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8時1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冀FM****重型自卸貨車,沿定州市**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街**路口右轉彎處,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趙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碾壓,致趙某某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定州市交警大隊認定:楊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41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田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芳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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