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滑檢一部刑訴〔2020〕457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928198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陽市濮陽縣,住河南省濮陽市濮陽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2日被滑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豫J****4小型普通客車沿鄭吳101省道自東向西行駛至滑縣**鄉(xiāng)**集**飯館前路段,與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李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某某系因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滑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楊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事故現(xiàn)場照片、被害人尸體照片;2.被告人楊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非黨員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楊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豫J****4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收到現(xiàn)金證明,保險單復印件等書證;3.證人李某甲證言;4.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5.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滑)公(物)鑒(交尸)字[2019]159號鑒定書、(滑)公(物)鑒(醇)字(2019)1337號檢驗報告,河北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河北津實[2019]38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延紅娟
(院?。?/span>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在滑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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