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91********,土家族,小學文化,住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2017年9月因盜竊被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4日被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301968********,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涉嫌盜竊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三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時半左右,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經事先預謀至嘉興市秀洲區(qū)洪合鎮(zhèn)沈家門路336號整燙車間,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分別盜竊事主羅某某的兔毛帽子1504頂及羊毛衫47件、被害人楊某乙的羊毛衫127件、被害人李某乙的羊毛衫45件。后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又至洪合鎮(zhèn)沈家門小整燙市場51號的房子,采用推門進入的方式盜竊被害人楊某丙的羊毛衫約410件。經嘉興市秀洲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所有的羊毛衫衣服和帽子共計價值35835.95元人民幣。
當天,二被告人又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將上述所竊衣物以9200元的低價予以收購,并將其中約410件衣服予以轉賣得款9000元。民警已于2019年11月22日扣押到被盜的219件羊毛衫和1504頂兔毛帽子,全部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滿釋放通知書、發(fā)還清單、退贓材料等書證;
2證人姜某某的證言及到案經過、歸案情況說明;
3被害人羅某某、楊某乙、李某乙、楊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提取筆錄附照片、搜查筆錄附搜查照片、扣押決定書、清單、照片、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35000余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予以低價收購,價值 35000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盜竊被行政處罰,均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甲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朱依欣
附:
1.被告人楊某甲、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嘉興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審于暫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3份、《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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