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邗檢訴刑訴〔2019〕82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6104241990********,漢族,初中文化,**公司外包叉車工人,住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滿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3211985********,漢族,初中文化,**公司外包叉車工人,住揚州市廣陵區(qū)**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縣**鎮(zhèn)**莊**號)。被告人滿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08231963********,漢族,初中文化,**公司外包工人,住揚州市廣陵區(qū)李典鎮(zhèn)**村**隊(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市**縣**鎮(zhèn)**街道**號)。被告人劉某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單位**公司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上述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0日兩次退回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本案分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劉某甲(已判決)與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等人共謀,乘隙多次盜竊**公司的廢鋼。其中,被告人楊某某參與多次盜竊廢鋼250余噸,共計價值人民幣400000余元。被告人滿某某參與多次盜竊廢鋼50余噸,共計價值人民幣120000余元。被告人劉某乙參與多次盜竊廢鋼共計140余噸,共計價值人民幣280000余元。具體事實分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劉某甲與被告人楊某某共謀,采取由被告人楊某某用叉車將廢鋼運輸到指定區(qū)域,再由劉某甲裝車運輸出該公司外的方式多次竊得該公司的廢鋼共計250余噸,共計價值人民幣400000余元。被告人楊某某收取劉某甲“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0600元。
2.?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劉某甲與被告人滿某某共謀,采取由被告人滿某某用叉車將廢鋼運輸到指定區(qū)域,再由劉某甲裝車運輸出該公司外的方式多次竊得該公司的廢鋼共計50余噸,共計價值人民幣120000余元。被告人楊某某收取劉某甲“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9250元。
3.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劉某甲與被告人劉某乙共謀,共同竊得該公司內廢料管理區(qū)的廢鋼共計140余噸,共計價值人民幣280000余元。被告人劉某乙收取劉某甲“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49000元。
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均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向偵查機關檢舉揭發(fā)了同案犯劉某甲與他人的盜竊線索,有立功表現。
被告人楊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滿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劉某乙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抓獲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工業(yè)垃圾回收協(xié)議、廉潔協(xié)議書、勞務合同、余廢料料庫日常管理、物資庫用工協(xié)議、采購清單、郵政卡交易記錄賬目明細、手機微信轉賬支出檢查明細、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劉某甲、王某某、韓某某、姚某某、景某某、陳某某、卞某某、薛某某、沈某某、梁某某、唐某某、鄧某某、孟某某、董某某、肖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揚州市邗江區(qū)價格認定局出具的價格證明;
5.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稱重筆錄、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滿某某、劉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分別與劉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滿某某、劉某乙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同案犯劉某甲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已查證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翠翠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陜西省**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滿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徐州市**縣**鎮(zhèn)**莊**號;被告人劉某乙現取保候審于安徽省**市**縣**鎮(zhèn)**街道**號;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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