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一部刑訴〔2020〕2016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425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鎮(zhèn)**村**頭**號(**村**園**號)。2001年12月10日,因犯強奸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月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4251965********,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鎮(zhèn)**村**村**號(**苑**幢**單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至5月中旬,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明知位于桐鄉(xiāng)市**鎮(zhèn)**村**園以南**大酒店以西空地上的建筑垃圾屬于**村集體所有,仍兩次采用秘密手段將上述建筑垃圾賣給蔡某某,并將所得錢款據(jù)為己有,總價值1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工程合同、轉(zhuǎn)賬記錄、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向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集體工作人員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6、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集體財物,價值19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已退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建弘、周艷萍
(院?。?/span>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姚某某現(xiàn)均取保候?qū)徲谔幩?/span>
2.電子卷宗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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