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虞檢一部刑訴〔2021〕19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71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南省虞城縣劉集鄉(xiāng)xx村x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1年2月3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修某某,男,1975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75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縣田廟鄉(xiāng)xx村x號,現(xiàn)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劉集鄉(xiāng)高樓村。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1年2月3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71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南省虞城縣劉集鄉(xiāng)xx村x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1年2月3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修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21時許,虞城縣公安局劉集派出所民警在轄區(qū)內巡邏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楊某某、修某某、高某某三人使用礦燈、彈弓和彈珠在劉集鄉(xiāng)高樓村高老家附近打鳥,民警當場將三人抓獲,并依法查扣2只疑似受國家保護的野生鳥類。經商丘市師范學院生物與食品學院專業(yè)人員鑒定,2只疑似野生鳥類,鑒定為黑水雞,均是“三有名錄”中的野生動物種類?!?/spa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彈弓、照明燈;
2.書證;
3.被告人楊某某、修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修某某、高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虞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勝領
檢察官助理:陳寧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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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修某某、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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