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煙芝檢一部刑訴〔2020〕318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6871995********,漢族,大學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山東省海陽市**村街道**村**號。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搶劫罪被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搶劫罪經(jīng)本院批準,被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煙臺市芝罘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23時40分許,在煙臺市芝罘區(qū)**路**號單元**樓樓道內(nèi)蹲守,待被害人紀某某下班回家路經(jīng)四樓時,楊某某以捂嘴、持刀威脅等手段脅迫紀某某進入進德路15號內(nèi)12號家中,威脅被害人說出招商銀行卡操作密碼。隨后,楊某某用被害人手機內(nèi)招商銀行APP向自己在賭博游戲APP“588科技”的賬戶充值人民幣10000元,待充值到賬后被告人楊某某離開被害人紀某某家。后被告人楊某某操作“588科技”APP,先后提現(xiàn)人民幣500元和人民幣9000元到其綁定的該APP的興業(yè)銀行卡中。楊某某將該筆錢款用于手機充值、住宿等消費,并在民警將其抓獲后將剩余的人民幣8400元退還給被害人紀某某。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水果刀一把、壁紙刀一把、手機一部、運動鞋一雙、夾克外套一件、口罩一個、T恤衫一件、黑色運動長褲一件、藍白相間布條三根;2.書證:電話查詢記錄、信息查詢記錄、銀行交易記錄、通話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發(fā)還清單等;3.證人證言:證人魯某某、衣曉惠、賈某某、董某某四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紀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手印鑒定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被告人楊某某及被害人紀某某的辨認筆錄、被告人楊某某及被害人紀某某人身檢查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被告人楊某某及被害人紀某某手機內(nèi)提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雪
檢察官助理馬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于煙臺市芝罘區(qū)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3冊
_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1頁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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