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電檢三部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楊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31991********,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綁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9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2月5日0時許,被告人楊某甲伙同蒙某甲、蒙某乙(以上二人均已科刑)、楊某乙(另案處理)等人以**鎮(zhèn)**村的男青年曾毆打過其村的男青年及搶走一輛摩托車為由,結伙在本區(qū)**鎮(zhèn)**村委會與**鎮(zhèn)交界公路處伏擊牛連頭村的男青年,當被害人陳某某等人騎摩托車經(jīng)過時,楊某甲等人將陳某某攔截下來并挾持至**鎮(zhèn)**村**隊、**村**隊曬谷場等處進行毆打,楊某丙(已科刑)則被糾集至曬谷場參與拘禁。楊某甲、蒙某乙等人經(jīng)勒索了3000元才將陳某某釋放回家并歸還摩托車一輛。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楊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車振宇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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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茂名市電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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