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昌檢一部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楊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111982********,漢族,中技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路*號***宿舍*棟***號,景德鎮(zhèn)市浮梁縣**局職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期審理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下午13時許,被告人楊某妻子劉某(另案處理)欲吸毒但因手頭緊便邀吸毒人員韓某某(另案處理)到家(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宿舍*棟***室)一起吸食毒品,隨后韓某某出資300元以微信轉賬給劉某,由被告人楊某微信聯系朋友“大頭”(又名“頭頭”,身份尚未查實)購得300元毒品后返回家里。韓某某于14時許到達被告人楊某家中,隨后三人在被告人楊某家中臥室一起將300元毒品吸食掉。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楊某購得300元毒品,先在家中與劉某一起吸食,后又微信邀吸毒人員徐某某(另案處理)到家中(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宿舍*棟***室)吸食毒品。徐某某到被告人楊某家中臥室后,楊某招待徐某某將剩下的毒品吸食掉。
3、2019年11月16日晚21時許,被告人楊某妻子劉某邀韓某某一起到家吸食毒品。韓某某于當晚21時30分許到達被告人楊某家中,后三人一起將被告人楊某于當天下午微信聯系“屌絲”(身份尚未查實)購買的300元毒品吸食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物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5.辨認、指認、提取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多次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景德鎮(zhèn)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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