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2766號
被告人楊某靳,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31999********,彝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住**鎮(zhèn)**村委會**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盜竊于2019年12月2日被東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3月23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8200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赫章縣,住**鎮(zhèn)**村**組。曾因盜竊于2019年12月2日被東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3月23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元禮,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81997********,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赫章縣,住**鎮(zhèn)**村**組。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3月14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靳、林某某、林元禮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jù)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查期間,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28日將案件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楊某靳、林某某、林元禮及張某某(另案處理)竄至本市**鎮(zhèn)**社區(qū)沿途拉停放在路邊的車門實施盜竊。至當日5時許,因擔心作案目標太大,林元禮和張某某先行離開,后楊某靳、林某某繼續(xù)竄至**鎮(zhèn)**步行街**醫(yī)院對面小廣場路邊,將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小轎車儲物箱內的11800元盜走。楊某靳和林某某回到**鎮(zhèn)**快遞旁一天橋底見到林元禮和張某某后進行分贓,楊某靳、林元禮、張某某每人分得3000元,林某某分得2800元。2020年2月15日3時許,楊某靳、林某某、林元禮來到本市**鎮(zhèn)**社區(qū)**路**號附近拉車門實施盜竊時被群眾發(fā)現(xiàn)報警,公安人員到場將楊某靳三人抓獲。破案后,上述被盜錢款無法起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楊某靳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卷宗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靳、林某某、林元禮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靳、林某某、林元禮無視國法,結伙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靳、林元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均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官:符策榕
2020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楊某靳等三人現(xiàn)均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三冊(光盤二張)和檢察卷一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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