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訴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曾某某,綽號“癩痢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73********,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甲,綽號“楊賴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78********,漢族,高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河片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楊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81********,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月13日被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某,綽號“野人”,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61********,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二組。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盜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寧都縣人民法院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67********,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12月31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變更為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63********,漢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寧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寧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楊某丙、曾某某、楊某甲、李某某、楊某乙、楊某丁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9日分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并案審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寧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寧都縣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寧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寧都縣公安局于2020年6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7月16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楊某甲、楊某乙在未辦理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合伙在寧都縣石上鎮(zhèn)蛇形排往安福方向的河道內(nèi)非法挖采河砂。由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負責(zé)雇人采砂,被告人李某某負責(zé)銷售,被告人曾某某收取砂款。期間非法挖采河砂1290立方米,價值人民幣96750元,銷售后非法獲利129000元,由四人平均分配。
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楊某某、楊某丙、楊某丁又與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楊某甲、楊某乙合伙,未辦理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寧都縣石上鎮(zhèn)斫柴崗與蛇形排交界河道內(nèi)非法挖采河砂,由被告人楊某丁管賬,被告人楊某某、楊某丙負責(zé)收取砂款,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曾某某、李某某等負責(zé)放哨。期間非法挖采河砂1354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01550元,銷售后非法獲利135400元,由七人平均分配。
2019年11月27日經(jīng)群眾舉報,寧都縣公安局民警查獲楊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現(xiàn)場扣押未銷售的河砂303.1m3,經(jīng)鑒定價值22733元。
被告人楊某甲、楊某某、楊某丙、曾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寧都縣公安局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某、楊某乙、楊某丁于2020年2月24日到寧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七被告人主動向?qū)幎伎h公安局退繳贓款共210000元,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楊某甲、楊某乙向本院退繳贓款共54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扣押的河砂等物證;微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楊某戊、蘇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甲、李某某等七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七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楊某甲、楊某乙、楊某某、楊某丙、楊某丁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河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罪行,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楊某乙、楊某丁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楊某丙、曾某某、楊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七被告人均積極退贓,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某、楊某乙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楊某丙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楊某丁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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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凌祝青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在寧都縣看守所,被告人楊某丙(聯(lián)系電話1333***1113)、曾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7****2680)、楊某甲(聯(lián)系電話189****2629)、李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5****2682)、楊某乙(聯(lián)系電話187****1261)、楊某丁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9****22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七冊,換押證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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