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寨檢一部刑訴〔2019〕365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231987********,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住安徽省六安市****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1004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市****區(qū)****鄉(xiāng)****村****號;2006年、2009年分別因賣淫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406198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市****區(qū)****鎮(zhèn)****村****號;2014年9月5日因盜竊被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2018年5月14日因介紹他人賣淫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鼓樓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18年7月9日因盜竊被六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011991********,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六安市****區(qū)****小區(qū)****棟****室(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011991********,漢族,初中文化,廚師,住安徽省六安市****區(qū)****小區(qū)****棟****室(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01199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六安市****區(qū)****鎮(zhèn)****村****組;2012年因盜竊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231999********,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住安徽省六安市****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劉某甲、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劉某乙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5日,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19年7月25日、7月26日、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0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劉某甲二人為非法牟利,聯(lián)系李某某花費23360元印制了200余萬張招嫖小卡片,雇傭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劉某乙在六安市城區(qū)或金寨縣的賓館內發(fā)放,之后胡某某、劉某甲二人接聽招嫖電話,接收招嫖信息,安排賣淫女接單組織賣淫活動。
被告人胡某某、劉某甲在招嫖電話中確定嫖客需要服務的內容及住宿賓館的地址后,通過微信號wx85332098向文某、馬某某、何某某、張某某、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韓某某派單,為王某某、劉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務,從中分得嫖資提成158965元。截至案發(fā),胡某某、劉某甲二人共用的微信號wx85332098轉賬收入274144.98元,從中轉賬給胡某某118322元、劉某甲77176.53元、孫某某45747.18元、馬某某39735.36元、張某某39568.66元(含劉某乙3000元)、楊某某8710元。被告人劉某甲從中非法獲利77176.53元,孫某某非法獲利20000元,馬某某非法獲利10000元,張某某非法獲利15000元,楊某某非法獲利6610元,劉某乙非法獲利3000元(已退繳)。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劉某甲被抓獲歸案;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張某某、劉某乙被抓獲歸案;同年5月7日,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被抓獲歸案;同年8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傳喚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劉某甲、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劉某乙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某、劉某甲、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劉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劉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劉某甲散發(fā)招嫖卡片后通過微信派單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劉某乙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劉某乙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劉某乙情節(jié)較輕并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閔濤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楊某某、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金寨縣看守所;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羈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劉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九冊,U盤一個。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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