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蕉檢一部刑訴〔2020〕423號
被告人楊某某(啞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9811988********,漢族,文盲文化,無業(yè),住福安市**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至2019年先后五次被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最后一次于2019年6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經本院決定,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5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在蕉城區(qū)**廣場和**小區(qū)內,三次盜竊他人車內財物。
1、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楊某某在蕉城區(qū)**廣場停車場處,盜走被害人林某甲放在閩******小車內的鉆石戒指一枚。
2、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楊某某在蕉城區(qū)**廣場停車場處,盜走被害人林某乙放在閩******小車內的四瓶酒。
3、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在蕉城區(qū)**路**號****小區(qū)停車場處,盜走被害人余某某放在閩******小車內的兩包中華香煙和人民幣10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楊某某在蕉城區(qū)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等書證;
2.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余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5.現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珍
檢察官助理:鄭琳鋆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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