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公訴刑訴〔2019〕1283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2031957********,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街道**村**號**單元**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與原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樂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日8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樂清市**街道**路**診所門口,竊取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輛電瓶三輪車。經(jīng)樂清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4972元。
2019年8月3日,公安機關(guān)在樂清市抓獲被告人楊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接受證據(jù)清單、收據(jù)、刑事判決書、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到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秉旺
2019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羈押在樂清市看守所。
2.卷宗貳冊、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工作記錄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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