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檢公訴刑訴〔2019〕145號
被告人楊東東,男,漢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41986********,小學(xué)文化程度,戶籍地:甘肅省成縣**鎮(zhèn)**路**號,無業(yè)。2007年10月15日,因?qū)め呑淌伦锉浑]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9年7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成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3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辦理社區(qū)戒毒三年;2016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縣公安局社區(qū)戒毒三年;2016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縣公安局行拘留十日;2016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9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19年9月5被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9月29日被成縣公安局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成縣看守所。
本案由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東東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楊東東在成縣**園附近以每包10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劉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小包;
2、2019年1月份到3月份,被告人楊東東在**佳苑后面路邊以每包10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張某甲出售毒品海洛因3小包;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楊東東在**佳苑后面路邊以每包10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杜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楊東東在****移動公司門口以每包10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袁某甲出售毒品海洛因3小包;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楊東東先后在**局門口和****移動公司門口以每包8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閆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小包;
6、2019年6月份到7月份,被告人楊東東先后在**佳苑后面路邊以每包100的價格給吸毒人員張某乙出售毒品海洛因二十余次;
7、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楊東東在**佳苑側(cè)邊以每包8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周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
8、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楊東東在****移動公司門口以每包9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張某丙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
9、2019年,被告人楊東東在**佳苑后面路邊以每包100元的價格給吸毒人員李某甲出售毒品海洛因4次;
10、2018年以來,被告人楊東東多次向吸毒人員李某乙出售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楊東東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所得贓款均已揮霍,且案發(fā)時,公安機關(guān)當場在楊東東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13小包,共計0.96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現(xiàn)場尿液檢測報告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涉案財物存放移交憑證、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被告人楊東東通話記錄、隨案移送清單、前科材料等;
2、證人劉某某、杜某某、李某甲、張某甲、閆某某、張某乙、張某丙、周某某、袁某乙、李某乙的證言;
辨認筆錄及照片、張某乙微信提取筆錄及照片、毒品疑似物取樣筆錄;
計量檢定證書、計量筆錄及照片、鑒定文書;
視頻資料;
6、被告人楊東東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東東違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艷麗
2019年12月9日
附:1、案卷貳冊;
2、被告人楊東東現(xiàn)羈押于成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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