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麒檢一部刑訴〔2020〕592號
被告人楊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8197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縣,住**鄉(xiāng)**村委**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6日被同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在麒麟花園“鴻星爾克”店內,將被害人肖某某的一部黑色華為P30PRO手機盜走,逃離至家中后被公安機關人贓俱獲。經鑒定,該被盜手機價值37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照片)、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場辨認筆錄、檢查扣押筆錄、鑒定意見、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因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麒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耿志華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麒麟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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