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7196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東方市,住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村**隊。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黃宇,廣東華商(三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杜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7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東方市,住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村**隊。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東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約2019年起,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在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村村市場、**基地、**水庫旁**基地、符某甲養(yǎng)雞場附近等地陸陸續(xù)續(xù)流動性的開設賭場,組織賭客利用“賭大小”形式進行賭博,吉某某、符某乙負責放哨,符某丙提供有償換錢服務。杜某甲在該賭場當莊并管理賭場,提供桌椅、賭具等,告知賭客賭博地點;杜某乙在該賭場當莊,為杜某甲尋找到**基地、符某甲養(yǎng)雞場作為賭場地點,告知賭客賭博地點。
2019年8月13日1時許,民警在符某甲養(yǎng)雞場附近查獲該賭場,當場查獲涉賭人員趙某甲、趙某乙、許某某等20人,現場查獲賭資共計33296元、賭具若干、桌椅若干、對講機一部等。
2019年9月4日,杜某甲自動到東方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19日,杜某乙自動到東方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查獲的賭資33296元、賭具若干、桌椅若干、對講機一部;
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清單、通話記錄等;
3證人趙某甲、吉某某、符某丙、許某某等人證言;
4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彭楠
??????????????????????????????????2020年3月4日
附:
1.兩被告人現均羈押于東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柒冊,光盤壹張;
3.涉案財物賭資33296元、賭具若干、桌椅若干、對
講機一部,現存放于東方市公安局;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6.《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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