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定西市臨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一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24261992********,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渭源縣,住渭源縣**鎮(zhèn)**村**社。2013年3月8日因犯詐騙罪被臨洮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5年3月8日刑滿釋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臨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8日被臨洮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臨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虛構可以給孫某某出售臨洮縣洮陽鎮(zhèn)金地花園小區(qū)經濟適用房,只需要150000元的事實,騙取孫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為由,分多次騙取孫某某70300元。案發(fā)后杜某某退還孫某某703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虛構可以給邊某某出售臨洮縣洮陽鎮(zhèn)金地花園小區(qū)經濟適用房,只需要160000元的事實,騙取邊某某任后以需交房款為由,分多次騙取邊某某1391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虛構可以給康某某出售臨洮縣洮陽鎮(zhèn)金地花園小區(qū)經濟適用房,只需要160000元的事實,騙取康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為由,分多次騙取康某某110000元。期間康某某向杜某某借款260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虛構可以給康某甲出售臨洮縣洮陽鎮(zhèn)金地花園小區(qū)經濟適用房,只需要200000元的事實,騙取康某甲信任后以需交房款為由,騙取康某甲30000元。
5.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虛構可以給曹某某出售臨洮縣洮陽鎮(zhèn)金地花園小區(qū)經濟適用房,只需要128000元的事實,騙取曹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為由,多次騙取曹某某61400元。2019年10月份杜某某退還曹某某48000元。
6.2019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虛構可以給桑某某出售臨洮縣洮陽鎮(zhèn)金地花園小區(qū)經濟適用房,只需要160000元的事實和可以給桑某某辦理養(yǎng)羊扶貧貸款的事實,騙取桑某某信任后以需交房款和給領導送禮為由,多次騙取桑某某21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2受案登記表等書證;3.證人劉某某等的證言;4.被害人邊某某等的陳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等筆錄;7.訊問視頻光盤一張、手機電子數(shù)據光盤一張、通話錄音光盤三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6218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刑滿釋放后未滿五年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濤
書記員:車娟
????????????????????????2020年8月31日
????????????????????????????????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臨洮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另8頁。
3.證人名單1份。
4.證據目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