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鎮(zhèn)檢一部刑訴〔2020〕290號
被告人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519701229****,漢族,初中肄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鎮(zhèn)平縣,住鎮(zhèn)平縣柳泉鋪鎮(zhèn)大榆樹村****。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2月21日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本案由鎮(zhèn)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杜**在擔任柳泉鋪鎮(zhèn)****黨支部書記期間,將該村“美麗鄉(xiāng)村”建設墻體粉刷工程承包給該村村民李**,并簽訂施工合同,工程款總額為90256元,在施工過程中李**領取工程款13000元后,杜**又多次冒用李小偉簽名字,從****村委會領走工程款66000元,并將該資金占為己有。涉案贓款現(xiàn)已退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集體財務非法占為己,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濤
書記員:徐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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