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一部刑訴〔2019〕875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811986********,漢族,??飘厴I(yè),農(nóng)民,住禹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斗毆罪,2019年8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1821996********,漢族,??飘厴I(yè),農(nóng)民,住新密市**鎮(zhèn)*村。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斗毆罪,2019年8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孫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51992********,漢族,??飘厴I(yè),農(nóng)民,住安徽省阜陽市**縣**鎮(zhèn)**村。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斗毆罪,2019年8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811990********,漢族,中專畢業(yè),農(nóng)民,住禹州市**鄉(xiāng)**村12組。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斗毆罪,2019年8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1261968********,漢族,小學畢業(yè),農(nóng)民,住新密市***辦事處**村。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決定不批準逮捕,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聚眾斗毆?019年10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本院以情節(jié)輕微,決定不批準逮捕,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孫某、陳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零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孫某在禹州市****酒店與在該酒店705房間住宿的宋某某的女朋友楊某某同乘電梯上樓時,陳某某用手提的塑料袋觸碰楊某某臀部搭訕并向楊某某索要微信未果。楊某某向宋某某訴說了此情后,宋某某便與同在一起打牌的杜某天、杜某旭、王某非、關某某、王某勛等人到陳某某、孫某、張某某等人所在的8016房間對陳某某表示不滿,后雙方發(fā)生撕扯。期間,孫某給同在該酒店住宿的被告人杜某某打電話,讓杜某某帶人過來。當杜某某帶著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趕到該酒店10樓電梯出口處時,恰遇撕扯剛結束的宋某某某、王某非、杜某旭、楊某某、杜某天、杜某旭、關某峰、王某勛等人,陳某某見杜某某帶人趕到,便與杜某某、孫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持消防桶與宋某某一方的人展開毆斗,并不讓宋某某等人離開。宋某某給其兄宋某飛打電話說其在****酒店被打,當宋某飛趕到現(xiàn)場后,陳某某等人又對宋某飛實施毆打。經(jīng)鑒定,此案造成禹州市****酒店財物損失計452元;宋某某、宋某飛、杜某天、杜某旭、王某非、陳某某、孫某、王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筆錄;8.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孫某、陳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因他事糾集多人毆斗,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孫某、陳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孫某、陳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均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貫九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孫某、陳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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