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黃下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821997********,漢族,大專文化,大冶**檢測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戶籍所在地老河口市**鄉(xiāng)**組**號,現(xiàn)住黃石市下陸區(qū)**街道**社區(qū)**樓**棟**單元**樓。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20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翻越陽臺進入隔壁被害人陶某某的出租房中,準備盜竊陶某某手機時被陶某某發(fā)現(xiàn),陶某某驚呼 “救命”,杜某某因害怕想捂住陶某某的嘴,被陶某某掙脫,后陶某某讓杜某某離開。杜某某就返回家中,并在自家陽臺上與陶某某商量處理事宜。后陶某某電話告知其男友胡某某此事,胡某某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報案單、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陶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干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黃石市下陸區(qū)**街道**社區(qū)**樓**棟**單元**樓。聯(lián)系方式1827166****。
2.案卷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