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本案由哈爾濱市五常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五常市**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害人付某某家中衣柜內盜取一臺惠普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2,400元)和人民幣200元現(xiàn)金。
經偵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接受調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返贓筆錄等;
2.價格鑒定;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三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楊宏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羈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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