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837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8********345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赫章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袁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傳銷人員蘇某某(已判決)以談男女朋友為由騙被害人楊某某到宜春,在傳銷窩點“領導”孫某某、聶某某(均已判決)的安排下,2019年5月1日13時許至5月2日19時許蘇宇與傳銷人員李某某(已判決)帶楊某某在宜春街上閑逛。2019年5月2日19時30分許帶楊某某進入傳銷窩點,后蘇某某以充電為由拿走其手機,孫某某安排窩點內成員被告人杜某某以及傳銷人員蔣某某等人與其聊天、打牌,期間孫某某、蘇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楊某某介紹傳銷產品遭到拒絕,同日22時許孫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睡在傳銷窩點客廳,要楊某某睡在男寢房間最里面靠窗位置,23時許楊某某欲逃離房間門被反鎖,23時30分許楊某某墜樓身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指認、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參與非法拘禁他人致其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從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剛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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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1張,《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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