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河檢一部刑訴〔2020〕265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84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間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河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河間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河間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0時30分許,在河間市**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懷疑妻子任某某出軌對任某某進行毆打,致其腰2、3椎體右側(cè)橫突骨折。經(jīng)滄州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任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滄州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2020)48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苗 濤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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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羈押于河間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量刑建議書3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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