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菏牡檢一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0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現(xiàn)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鎮(zhèn)**村**村**號。因犯故意傷害罪,2011年10月19日被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7月1日經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時許,在菏澤市牡丹區(qū)**鎮(zhèn)**村**村街里,被告人杜某甲與被害人杜某丙因瑣事發(fā)生打斗,杜某甲將杜某丙毆打致傷,經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大隊鑒定,杜某丙的損傷屬輕傷二級。被告人杜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將杜某丙毆打致傷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杜某乙、杜某丁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杜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大隊出具的鑒定書;6.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龐坤粉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鎮(zhèn)**村**村**號
2.卷宗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__?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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