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一部刑訴〔2020〕578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3219**********,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四川省新津縣**鎮(zhèn)**村**組。1998年6月24日因犯詐騙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1999年5月28日因犯搶劫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3年6月12日因犯搶奪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2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9年5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0年12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新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4年3月4日刑滿釋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搶奪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4點40分許,?被告人杜某某駕駛摩托車伙同他人至成都市雙流區(qū)城北上街棠湖中學實驗學校外馬路,乘被害人張**騎車不備,將其放在自行車框的內(nèi)有OPPOR15手機等物品女士挎包搶走并銷贓。經(jīng)鑒定該手機的價值人民幣121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駕駛機動車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鳴
檢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雙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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