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門檢一部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125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局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鎮(zhèn)**街**巷**號**棟**單元**號,現住北京市門頭溝區(qū)**站**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8時6分許,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大峪派出所接指揮中心布警有人私闖民宅,大峪派出所民警梁某某、范某某到本市門頭溝區(qū)新橋大街**號院出警處置。處置過程中,民警依法對被告人杜某某進行傳喚,傳喚期間,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場合高聲辱罵民警,后民警將其帶上警車,其在車上先是辱罵民警,后用腳踹正在啟動警車的民警梁某某一腳,造成民警梁某某腦外傷后神經反應,右側外耳道及右肩軟組織損傷。經鑒定,民警梁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110接處警記錄、110接警單、受案登記表、照片、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證人證言:梁某某、范某某、吳某某、李某某、韓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6.其他證明材料:戶籍材料、到案經過、工作說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辱罵、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賀志如
檢察官助理:項萌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被羈押于北京市門頭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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