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竹檢一部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71970********,漢族,??莆幕?,無業(yè),出生地重慶市潼南縣,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潼南縣**鎮(zhèn)**村**組**號附**號,家住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小區(qū)**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大竹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時許,被告人杜某某飲酒后駕駛川S**小型汽車回家,當車行至大竹縣**小區(qū)門口時與路邊的鐵樁相撞。事故發(fā)生后,杜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大竹縣公安局對杜某某進行酒精呼吸檢測,測試結果為208mg/100ml。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31.7mg/100ml。經(jīng)大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杜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16日被大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2月25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大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邱瀉菲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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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784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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