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香檢刑檢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2198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住香河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杜某某飲酒后駕駛冀R1****號小型轎車沿濱河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濱河大道趕水壩紅綠燈東側駛入逆行,與由東向西郭某某駕駛的冀R1****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郭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杜某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為275.99mg/100ml,系醉酒。經認定,杜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郭某某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3、證人師某某的證言;4、司法鑒定意見書;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國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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