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涿檢一部刑訴〔2020〕412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30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區(qū)**街**號,住河北省涿州市**區(qū)**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涿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21時44分許,杜某某酒后駕駛冀F*****小型轎車沿航空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被涿州市交警大隊范陽中隊在夜查中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杜某某被查獲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車輛照片等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文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河北省涿州市**區(qū)**街**號,139322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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