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孝檢一部刑訴〔2020〕287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41971********,漢族,小學文化,孝義市**鎮(zhèn)**村人,準駕車型C1,自由職業(yè),住孝義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孝義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孝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時11分許,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駕駛晉J****1比亞迪牌小型汽車,沿本市34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40國道35公里處時,被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西辛莊中隊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jié)果為175.5ng/100m1。經(jīng)山西省平遙司法鑒定中心血液酒精檢測,從送檢的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樣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為131.44mg/100ml。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照、抽血照、查獲經(jīng)過、駕駛證及行車證復印件、駕駛?cè)思败囕v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值及照片、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血液酒精檢測司法鑒定意見書;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杜某某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孝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瑞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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