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住**鎮(zhèn)**商城**店。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非法攜帶管制器具,于2004年9月6日被灌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賭博,2009年1月7日被灌南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尋釁滋事,于2009年2月10日被灌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灌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灌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與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進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賭博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灌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未執(zhí)行刑罰二個月零二十二天進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4年10月11日刑滿釋放;又因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灌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未執(zhí)行)。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轉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江蘇省灌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駕駛未懸掛號牌的小型轎車(實際車牌為蘇G8****號)由灌南縣**商城出發(fā)向北進入人民東路,向東行駛至灌南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左拐行駛進入北環(huán)路,后沿著北環(huán)路向東行駛百米至橋頭向北開至**村碼頭附近一戶人家門口。停車后因糾紛與高某某打架,后高某某報警,民警處警后將二人帶至新安派出所,后經盤問,被告人杜某某主動供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經鑒定,被告人杜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2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杜某某在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主動、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高某某、王某某、龐某某、周某甲、鄭某某、周某乙證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辯解;
4.連云港市公安局連公物鑒(毒物)字[2020]1069號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又犯新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偉濤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