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一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4011978********,漢族,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住**街**。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4月30日被晉中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3時6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駕駛晉K****7黑色一汽奔騰小型汽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錦綸路橋東街口至錦綸路新華東街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8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小鵬
檢察官助理:李艷青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案卷貳冊;
2、光盤伍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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