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27197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高某某***街道**村,農民,住高某某*****村*單元*號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5時許,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沿高某某濱湖路行駛至高某某*****村小區(qū),后因群眾舉報被查獲。案發(fā)后,經物證檢驗鑒定,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05.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等;3.證人井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系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濤
檢察官助理:王欣欣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高某某***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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