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一部刑訴〔2020〕138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01197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非社會團體負責人,河南省**公司**縣**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qū)**路**院,現(xiàn)住址為清豐縣**鄉(xiāng)**村**排,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濮陽市清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時08分許,被告人杜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A*****的“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清豐縣**路自南向北行駛至**鄉(xiāng)**村路口處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查獲后,杜某某拒絕配合清豐縣公安局民警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2020年5月6日22時32分,清豐縣公安局民警將杜某某帶至清豐縣第三人民醫(yī)院,由醫(yī)護人員抽取血液樣品,經(jīng)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乙醇含量檢驗,從杜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45mg/ml。杜某某飲酒狀態(tài)已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杜某某的基本情況,人口信息,查獲證明,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抽血照片,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4.視聽資料:抽取檢測血樣時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翟志鋒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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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清豐縣**鄉(xiāng)**村**排。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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