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
成檢二部刑訴〔2020〕314號
?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121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四川省金堂縣人,戶籍所在地:金堂縣**鎮(zhèn)**村**組。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金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經(jīng)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準逮捕,次日由金堂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與邱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均已判決)共謀后,將制毒工具和原料等從金堂縣趙鎮(zhèn),運至金堂縣**鎮(zhèn)**社區(qū)**組邱某某經(jīng)營的果園內進行毒品初加工(俗稱“放煙子”),期間陶某乙負責望風,陶某乙、邱某某、李某某負責具體操作,事后上述人員又將粗制毒品和制毒工具等搬至果園內自建房中存放。次日凌晨,陶某乙離開時將用白色塑料桶裝的部分粗制毒品,帶回金堂縣**鎮(zhèn)**村**組**號房準備繼續(xù)加工提煉。同年5月31日16時許,民警根據(jù)線索在邱某某果園內將其擋獲,并在自建房中查獲大量制毒工具和輔料,同時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液體3480.72克(其中2381.57克含量為34.6%,1099.15克含量為14.5%)。與此同時,民警在金堂縣**鎮(zhèn)**村**組**號房樓頂將陶某乙擋獲,并在樓下雜草叢中查獲抓捕過程中,陶某乙丟棄的桶裝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液體1067.19克(含量為51%),同時在房內查獲大量制毒工具和輔料。當日19時許,民警根據(jù)線索在金堂縣三溪鎮(zhèn)將陶某甲擋獲。2020年9月3日11時許,李某某到金堂縣公安局投案。
???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伙同他人制造454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體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且數(shù)量大。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邱某某、陶某甲、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陶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檢? 察? 員:謝萬能
?????????????????????????? 檢察官助理:李? 斌
??????????????????????????? 2020年11月20日
?
?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金堂縣看守所;
2、卷宗陸冊,光盤柒張;
??? 3、提訊證及換押證各壹份;
??? 4、扣押物品詳見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