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自檢七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22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順縣**鎮(zhèn)**村**組**號。2004年3月24日因犯搶劫罪,被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3年4月20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016年11月21日刑滿釋放。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未執(zhí)行),次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韋從謀,四川順安律師事物所律師。
本案由自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時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指定辯護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2013年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在四川省雷馬屏監(jiān)獄服刑期間產(chǎn)生綁架他人勒索錢財?shù)南敕ǎ⑦M行精細構(gòu)思。刑滿釋放以后,其先后在四川省富順縣、云南省西雙版納州等地務工。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因終日無所事事,便決定著手實施綁架他人勒索錢財?shù)挠媱?。同?2月初,李某在富順縣**鎮(zhèn)附近村組富順縣**鎮(zhèn)**村組開始踩點并尋找作案目標,經(jīng)多次觀察、采取故意搭訕等方式最終確定年僅10歲就讀于富順縣“**小學”*年級的被害人彭某某為作案目標。與此同時,李某在富順縣轄區(qū)內(nèi)購買作案使用的“羊角錘”、“手套”等工具,并將富順縣東湖鎮(zhèn)高石村5組小地名“柑壩子大田”樹林選定為作案地點,按照被害人彭某某的身高比例在樹林中事先挖好了殺人以后掩埋尸體的土坑。2019年12月31日17時許,被害人彭某某放學后獨自一人途經(jīng)高石村5組“柑壩子大田”樹林時,被告人李某以安裝捕鳥籠塑料管為由,將彭某某誘騙至樹林中,趁彭某某蹲在地上不備之機,從其身后使用事先準備好的“羊角錘”多次擊打彭飛彭某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之后將被害人尸體拖至事先挖好的土坑中埋藏,并將被害人的書包、鞋子、帽子等物品帶離現(xiàn)場隱藏。經(jīng)鑒定,被害人彭某某符合被有類圓小平面的金屬類鈍性物體(如錘類)多次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2020年1月6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李某竄至富順縣東湖鎮(zhèn)高石村4組富順縣**鎮(zhèn)**村**組(小地名“****”)在建“****”高架橋上面,使用繩索將裝有勒索信的被害人彭某某書包,投放到彭某某家中院壩,以彭某某生命安全為由、綁架為名,向彭某某家屬勒索人民幣18萬元,后因被害人家屬及時報案而未得逞。經(jīng)鑒定,勒索信系李某所寫。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因收取贖金未果,竄至富順縣**鎮(zhèn)**村**組**號賀**家中,趁賀某某熟睡之機,將其二樓臥室床頭柜上一部黑色手機盜走。次日凌晨2時許,李某采用手扶梯翻墻的方式,進入富順縣富世鎮(zhèn)柑坳新街玲瓏副食品店,盜走店內(nèi)“中華”牌、“荷花”牌等香煙16條、現(xiàn)金人民幣200余元。經(jīng)富順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黑色手機價值481元,被盜香煙16條價值3776元。案發(fā)后,已經(jīng)將手機、香煙發(fā)還失主。
2020年1月10日,民警在富順縣**鎮(zhèn)**街附近一無名豆花飯店內(nèi)將被告人李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
2、戶籍信息、抓獲情況說明;
3、指認筆錄、搜查筆錄、刑事判決書;
4、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發(fā)還清單;
二、證人黃某某、明某某的證言;
三、鑒定意見;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五、視聽資料:光盤18張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使用羊角錘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將被害人殺死以后,以綁架被害人為名向其家屬勒索錢款,因被害人家屬報案未得逞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巨大、未遂追求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侵入他人家中和店鋪,實施盜竊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規(guī)定,對李某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于坦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瑩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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