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19〕2065號
被告人李海洋,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1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住深圳市福田區(qū)**酒店,曾因犯搶劫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4年3月23日刑滿釋放;又因犯搶奪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5年3月28日刑滿釋放?,F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搶劫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海洋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9時許,被告人李海洋來到本市福田區(qū)**路**號**珠寶店用事先準備好的尖刀實施搶劫并挾持女店員蔡某某作為人質。約10分鐘后,民警趕到現場勒令被告人李海洋放下刀并釋放人質,被告人李海洋遂將尖刀丟在地上并放開蔡某某,隨后民警將其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尖刀一把;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單、前科劣跡查詢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蘇某某、劉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孫某某、蔡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海洋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和現場照片;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案發(fā)經過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海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洋無視國家法律,搶劫他人財物(未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海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本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海洋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海洋三年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柳帆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海洋現羈押于深圳市福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內附光盤三個)
3.涉案物品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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