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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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檢一部刑訴〔2020〕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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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波波,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42702199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山西省永濟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波波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波波在昆山市**區(qū)**村**幢**室內(nèi),以持刀威脅、捆綁等手段對被害人張某甲進行搶劫,劫得現(xiàn)金及微信錢包內(nèi)的人民幣共計3000元、鞋子一雙。
被告人李波波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刀、鞋子、現(xiàn)金(照片);
2.??書證:人口信息、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等;
3.??證人張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
5.??被告人李波波的供述與辯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7.??昆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制作的鑒定意見;
8.??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波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波波以非法占用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波波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波波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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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盧晨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波波現(xiàn)羈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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