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X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朱岐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于2019年6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7月5日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補充偵查,封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8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于2019年9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補充偵查,封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1月1日新鄉(xiāng)市昌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委托李XX為新鄉(xiāng)市昌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封丘辦事處負責人,在封某某平等路設立辦事處,實際負責人為李X,2013年10月份以來新鄉(xiāng)市昌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封某某辦事處負責人李X,以口頭宣傳、高息為誘餌,存三個月月息1.5%,存六個月月息1.8%,存十二個月月息2.0%,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河南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新鄉(xiāng)市昌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封某某辦事處共向211名客戶吸收公眾存款合同總額為16518500元,已兌付本金金額800元,未兌付本金金額為16517700元;先付息金額為91000元,實存金額為16427500元,筆錄或登記表記載已兌付利息金額1185970元,根據銀行流水篩選出已兌付利息金額為1783370元。按銀行流水篩選出已兌付利息金額計算,未兌付凈額14643330元。其中李珊吸收公眾存款合同總額為9878500元,已兌付本金金額0元,先付息金額為50440元,實存金額為9828060元,根據銀行流水篩選出已兌付利息金額1199690元,未兌付凈額8628370元。
2019年4月19日經封某某公安局辦案民警電話聯(lián)系李X,李X主動到封某某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李X的照片、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工作證明、到案經過;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華、李X亞、季X、李X運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X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河南立信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41010005】豫立信專審字【2019】第044號專項審計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X在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對其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珊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謝娜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X現(xiàn)羈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7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 證人鑒定人名單、換押證各1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