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一區(qū)二部刑訴〔2020〕18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0620196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zhèn)*****。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未繳納)。2019年10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為92.4mg/100ML)駕駛贛B6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已過強制報廢期限),沿我市坦洲鎮(zhèn)由坦洲市場往坦洲理工學校方向行駛,途經(jīng)坦洲理工學校紅綠燈路口時,被公安人員設卡查獲。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
二О二О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150********);?
2、本案案卷2冊;
3、鑒定人名單1份;
4、涉案車輛暫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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