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吳川市**街道****酒店***房,向莫某某要求購買1200元毒品“開心粉”4包。由于李某甲微信中沒有那么多錢,同案人伍某某就幫其通過微信先轉賬1200元給莫某某。莫某某收到錢后,通過微信聯(lián)系并轉賬1200元給洪某某購買4包毒品“開心粉”。后來伍某某又向莫某某購買1包毒品“開心粉”,于是莫某某又通過微信轉賬300元給洪某某購買多1包毒品“開心粉”,洪某某表示。李某甲通過伍某某向宇某某確認了交易地點后,在吳川市**街道**路**村電塔路邊,從洪某某處取得了5包毒品“開心粉”,將其中的4包毒品“開心粉”帶到吳川市**街道**大廈門前交給李某乙的朋友。李某乙收到毒品后通過微信轉賬的人民幣共1300元給李某甲。李某甲將余下的1包毒品“開心粉”帶回吳川市**街道****酒店***房交給伍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洪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8.其他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管理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而運輸,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吳川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竇宇
附:
1.被告人現(xiàn)李某甲現(xiàn)依法被羈押在吳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9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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