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朝檢刑檢刑訴〔2020〕4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5021992********,漢族,高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派出所,現(xiàn)住址:長春市寬城區(qū)**棟**單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本溪市臥龍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長羈押期限至5月3日。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10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以能夠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手機分期貸款等多種理由,分多次先后騙取被害人張某某共計人民幣31529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詳細信息、扣押清單、被告人李某甲指認詐騙的手機照片、被害人張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62170009400********、62228009432********)與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乙等人之間的轉賬清單、被害人張某某與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乙等人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屏、被害人張某某從被告人李某甲處借款的借條(但無出借人簽名)照片、被害人張某某分期購買蘋果手機的購機協(xié)議及憑證、被害人張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交易明細詳單、朱某某的微信交易明細、長春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價格認定結論書;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朱某某、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訊問被告人李某甲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2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海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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