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2200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桐梓縣,住桐梓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桐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桐梓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被桐梓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桐梓縣看守所。
本案由桐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微信利用虛構的女性身份與他人聊天,后以各種借口詐騙他人錢財。
1、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詐騙李某乙共計6782元。
2、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詐騙朱某某共計1058元。
3、2020年3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詐騙令某某共計33.2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戶籍信息、前科查詢等書證;受害人李某乙、朱某某、令某某的陳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受害人李某乙、朱某某、令某某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永梅
??????????????????????????????????????????????????檢察官助理:汪靜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羈押于桐梓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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