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746號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73********,漢族,文盲,服飾經營,住江蘇省邳州市**鎮(zhèn)**路**公寓**號樓**單元**室。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1990年被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3月27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一千元;2008年7月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2年4月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15年5月13日被邳州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曾因盜竊,分別于2003年1月28日被徐州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07年1月12日被徐州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我院決定批準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0時許,在邳州市人民路“**美衣”服裝店內,被告人李某甲趁店主薛某某不備,將被害人薛某某包內的23800元現(xiàn)金盜走。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獲到案,并被公安機關扣押贓款23800元。2020年9月28日,邳州市公安局依法退還被害人薛某某23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害人薛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邳州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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