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灞檢捕訴刑訴〔2019〕605號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324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惠某某經(jīng)營的商店中幫忙搬運沙子,當日10時許二人將沙子裝在三輪車上后,惠某某駕駛?cè)嗆嚾サ艺值劳诉€沙子,留下李某甲獨自一人在商店內(nèi),李某甲便乘此之機,盜取惠某某存放在商店柜臺后的3200元現(xiàn)金,用于購物及日常開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接處警登記表、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惠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建軍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灞橋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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