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涵檢二部刑訴〔2019〕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03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莆田市涵某某,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莆田市涵某某**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7年11月10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8年11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電動車來到被害人李某乙位于莆田市涵某某**鎮(zhèn)**村**號的住處門口,趁房門未鎖、家中無人之機進入戶內(nèi),在一樓大廳的冰箱內(nèi)盜走蟶干兩袋并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物價鑒定,上述被盜蟶干價值人民幣1324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盜蟶干已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李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蟶干等物證;
2.被告人李某甲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被害人李某乙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筆錄、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24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涉案財物已并發(fā)還被害人,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并處相應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麗麗
檢察官助理:蔡芳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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