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921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5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宋某甲(已判決)、宋某乙(已判決)至本市拱墅區(qū)**銀泰優(yōu)衣庫,由被告人李某甲負責在店外望風,宋某甲、宋某乙負責進入優(yōu)衣庫店內竊得風衣、外套等衣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 987元。
2018年10月30日,民警經偵查后在膠州市鄭家小莊村214號宏源旅館內,將被告人李某甲抓獲。歸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前科查詢材料、接收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扣押筆錄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快遞單號查詢、快遞面單、價格認定結論書、淘寶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辯解及同案人員宋某甲、宋某乙、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勘驗檢查筆錄;
6.手機勘驗數據光盤、支付寶交易數據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輔助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員:陳 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三冊;
3.《認某某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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